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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如何設計?高樓建筑消防系統實例詳解

文章出處: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發表時間:2017/11/22
消防火災報警系統由以下幾部分組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話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及空調系統聯動系統;消防廣播系統;系統電源。 深安集團專注于消防報警系統服務,供應消防器材、消防報警主機、消防系統施工方案等服務,為客戶提供最佳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如何設計?高樓建筑消防系統實例詳解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各個行業應用廣泛,其審核的制度也非常嚴格,必須按照相應的規則制度進行設計,下面就以高層建筑樓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為案例解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方案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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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說明
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45—82同時廢止。
二、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三、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
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
3.0.7 高層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
3.0.8.3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平面布局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筑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并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筑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規定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筑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檻墻;
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門窗;
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00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4.1.2.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4.1.2.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采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筑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55℃;
4.1.3.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
4.1.5.2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4.1.5.3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幕布和窗簾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 高層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其它場所為0.5人/㎡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1.5A.1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4.1.5A.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4.1.5A.3 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可設置一個出口;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4.1.5B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4.1.5B.1 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4.1.5B.3 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B.4 當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4.1.5B.5 應設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4.1.6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4.1.7 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4.1.8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4.1.9 高層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4.1.10 高層建筑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 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m3,當直埋于高層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圍內的建筑物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1.10.2 廠房中的中間儲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11 當高層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4.1.11.2 總儲量超過1.00m3、而不超過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4.1.11.3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4.1.11.4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 電氣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1.6 其它要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4.1.12.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4.1.12.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防火間距
4.2.1 高層建筑之間及高層建筑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2.3 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層建筑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5的規定。
4.2.6 高層醫院等的液氧儲罐總容量不超過3.00m3時,儲罐間可一面貼鄰所屬高層建筑外墻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4.2.8 高層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車道
4.3.1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
4.3.2 高層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4.3.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3.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4.3.5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
4.3.6 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0m。
4.3.7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五、建筑構造
防火和防煙
5.1.1 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表5.1.1的規定。
5.1.2 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
5.1.3 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1.5 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5.1 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1.5.3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1.5.4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6 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火墻和樓板
5.2.1 防火墻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筑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5.2.2 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間距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5.2.3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5.2.5 管道穿過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
5.2.6 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
5.2.7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5.2.8 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電梯和管道
5.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5.3.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5.3.3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能自行關閉。
門窗安全
5.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
5.4.2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5.4.3 設在變形縫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
5.4.4 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
5.4.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屋頂安全問題
5.5.1 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2 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應采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3 變形縫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此文關鍵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